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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商品本身或其包装上的某些特征具有功能性,即这些特征对于商品的使用或功能实现具有实质性的影响,那么这些特征也不能被注册为商标。这是因为功能性特征的存在是为了满足商品的使用需求,而非为了区分商品来源。因此,将功能性特征作为商标注册,可能会妨碍市场竞争和技术进步。
2.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3.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4.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5.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6.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7.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8.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9.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10.在商标申请过程中,如果所申请的商标与他人的在先权利(如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姓名权、肖像权等)发生冲突,那么该商标也不能被注册。这是因为保护在先权利是法律的基本原则之一,如果允许侵犯在先权利的商标注册,将会破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11.如果商标包含有悖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文字、图形等,也不能被注册为商标。这是因为商标作为商品或服务的标识,应该具有正面、积极的含义,能够引导消费者形成正确的价值观和消费观。如果商标包含不良信息,将会对社会产生负面影响。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1)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2)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3)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规定有哪些?上文是我们为大家做的相关整理,在申请商标注册时,申请人需要仔细了解并遵守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相关规定。